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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用标准气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1  来源:总务科


现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选定一家供应商提供三种混合标准气。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最高限价

1.项目名称:实验用标准气公开招标采购

2.项目编号:202400011

3.本项目最高限价为43500元


二、评标办法

最低价法


三、采购内容

1、气体列表及参数

四、 相关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法人并取得法人证书;

2.企业单位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事业单位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4.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盖有电子印章的无效)。

2.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3. 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盖有电子印章的无效)。

4.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须用信封密封)。 


六、采购须知

1.响应文件必须按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及地点送达,逾期不予受理其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的报价为一次性报价,且供应商只能提供一个报价,价格一经报出,即不再变动。

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2024年6月28日17时,送达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大街222号盘锦检验检测中心总务科。


七、成交通知

1.递交文件截止日期结束后三日内,我中心将向最低报价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八、签订合同

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2. 询价采购公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有效依据。

3.如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在签订合同时擅自改变成交状态的,采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家丰         联系电话:0427-2939339  13942769728

地 址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大街222号

 

盘锦检验检测中心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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